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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楼板承重检测是确定厂房楼板承重能力数值的重要途径,现已成为厂房使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检测项目之一,特别是一些老旧厂房,老旧厂房在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厂房的承重结构构件会出现老化、破损等,楼板的承重能力会随之而下降,不能满足现厂房安全使用要求。
厂房楼板承重检测的流程都在这里
厂房楼板承重检测是由第三方厂房承重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主要是针对厂房的主体结构安全性能、厂房的混凝土强度、钢筋的配置等进行检测鉴定,以厂房的梁、板为主,柱为辅试验检测厂房楼板承重(承载力)数据。
厂房楼板承重检测步骤:
1.调查厂房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等基本情况。
2.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厂房的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
3.厂房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4.根据厂房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厂房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国家规范标准验算厂房结构的安全情况。
5.根据检测数据结果、规范及使用情况对厂房进行结构受力分析及承重检测验算,综合判断厂房结构现状,确定厂房承重能力和厂房安全程度。
当需新增设备却发现厂房楼板承重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当怎么办?
1、如果设备所要求的承重能力接近楼面zui大承载力建议采用设备底部增垫钢板扩大设备与楼板的接触面积,达到安全使用状态。
2、如果设备要求承载力超过厂房楼板zui大承载力一般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进行不满足的构件处理。
厂房安全检测有哪些情况
1、厂房因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等原因,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2、厂房因相邻工程影响,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3、由于各种原因,设计、施工等资料不全,建成的厂房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厂房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服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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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造无非就是涉及到加建、使用功能改变等情况,而在房屋进行改造前对房屋进行各种检测,是一种较为复杂、系统严密的科学检测过程。因此在对房屋进行改造之前,需要进行改造前的检测鉴定,对房屋的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模型计算等工作,以便为改造工程、方案提供数据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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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检测标准规范
1、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2、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3、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
4、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00
6、《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
7、《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技术规程》DG/TJ08-20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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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房屋质量检测站、房屋安全鉴定站。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专门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鉴定的科研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试验室及专职的技术人员;(四)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房屋抗震性能鉴定的机构还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条件作适当的调整,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对范围内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单位的资质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需继续从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对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制度,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施工企业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凡是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都是非法行为"。另一种则认为,"只要是通过了zhengfubumen审核的房屋质量检验机构的报告都应该是有效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该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其它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即法定校准或校验实验室属于社会服务机构而非行政职能部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di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建设质量监督组织申报该工程的报验手续";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八条di款又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的检验报告均属无效报告.其次从实际意义上来讲:《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5]133号)(简称通知),《民用建筑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2001)(简称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110号)(简称办法)。上述三个文件中都没有明确提到要成立专门的房屋质量安全评估部门或来负责。